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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第安水权的全中文翻译 OG12-P12

做得时候也是读了几遍,题倒是都对了。文章看懂,题其实不难。关键是必要的背景知识:
1. 美国属于普通法系(海洋法系),用判例参考做司法实践。美国法律有联邦法和州法两级。当两者冲突时,宪法规定联邦具有更高效力。
2. 在美国,土地可以私有,也可是联邦政府所有的公共用地,比如有特殊用处的土地(自然保护区、印第安居留地、黄石公园之类)。此类土地用途州政府无权干涉。(事实上,美国第一版宪法 the Articles of Confederation 曾经允许州的完整主权,国父华盛顿对此极力反对。这是题外话。)土地用途是一回事,土地上的水域使用是另外一回事。这篇文章就是讲特定条件下,联邦政府可以收回水域使用权的法律基础。
3. 印第安人居留地在美国的存在。
4. 三quan分立法治国家的特点:告政府是可能告赢的。其它别想太多了。
既然多人不解,花点时间翻译以下:

Water Rights = 水域使用权,和领土使用权一样,也是国家主权的一部分。下面简称水权。你如果把它中文理解成用水权基本就觉得美国人神经病了,一说用水就是洗澡喝水什么的日常用水。水域使用权当然包括这些,更主要是指通航排污之类的使用。
Reserve water to xx = 征用水域以XX,比如配合保护区建立


最高法院在 1908 年 Winters v. United States 案件审理中援引居留地建立的协议条款,判决 Fort Belknap Indian Reservation 的印第安人拥有流经、毗邻该地域的水域使用权。尽管协议本身未提及水权,高法认为,联邦政府在建立居留区时,本意是为了保护印第安人土地领权。如果不赋予印第安人水权,则土地无法使用,领权毫无意义。之后决议,引用 Winters 案判决结果,认定法院在下列三种条件同时满足的情况下,联邦可以为特定目的对征用的水域拥有水权(联邦有了领土权才能赋予保留区领土使用权。同样,联邦有了水权才能赋予居留区水权。):1)争议地域在联邦具有排他司法管辖权的飞地之中 2)地域之前曾作为联邦公共用地,被抽调它用,之后被闲置或保留 3)各种情况显示,政府在建立保护区时的意图是同时保护水域和土地。



一些印第安部落也通过法院确立了自己的水权,判定理由是传统不同以及在政府取得主权之前就一直使用水域的既成事实。比如,Rio Grande 印第安村在美国于 1848 年取得新墨西哥主权之前就已经存在。尽管之后村子称为美国的一部分,但村子的土地从来不是联邦公共用地;也从没有过任何事件、协议或者行政指令指示把村子从公共用地中抽调出来作为印第安居留区。这个事实也无法阻挡 Winters 原则的生效。是否是印第安居留地取决于历史实践和现状,而不是法律定义。印第安小村们也一直被美国当作居留区。这种务实的做法被 Arizona v. California (1963)案判决所支持。高法通过此案指示,居留地建立的方式并不影响 Winters 原则的实施。因此,1848年起印第安村民的水权优先级高于公民水权,而村子也被认定从该年份成为居留区。
Regar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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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的太棒了~正需要呢,顶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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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赞!清楚了很多
不过lz我想问问你能不能描述一下这篇文章的逻辑思想。万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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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楼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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