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谢! fficeffice" />
这也是我的另一个长期的疑问。如何辨别歧义?主要按照语法规则,还是句子本身的含义?
如果按照语法规则,那歧义太多了。比如:任何一个“,+分词”做定语/状语,几乎都能从语法上认为是修饰前面的几乎任一个成分。而我们之所以没有歧义,是因为考虑了句意。
就这句话而言,选A如果翻译成中文:called for公寓房包括儿童设施和郊区房包括生活设施。我觉得没有歧义。原文中还有两个facility额外提供这种保证。所以,从句意上讲,我觉得A没有歧义。
根据LZM,一般而言that included这种形式的定语从句累赘,需要换成分词形式的定语(没找到根据,请牛牛指正)。
我对整个句子的理解是这样的,可能有误,请牛牛指正:
XXX, called for A 有xx特点 and B 有xx特点。
如果D对,则句子变成了: xxx, called for 有xx特点的A and B 有xx特点。and的双方在逻辑意义上不很对称。
另外,根据LZM,如果called for后面第一个宾语比较短的话(不引起歧义),那么第二个for还是要省略的。不知他的这种观点是否正确。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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