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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有非移民签证种类

A-1签证发给外国政府驻美的外交人员,他们即使拥有社会安全号码也不可为雇主国工作。   B-1签证是一种业务考察签证,持该种签证的外国商人可以在美国从事与他们本国公司业务有关的活动。这些商人不可从美国的任何来源领取酬劳。   B-2签证发给来美观光的外国人,B-2签证持有人在美最多只能停留6个月。美国政府最近实施的签证豁免计划,允许某些国家的国民免签证进入美国,不过他们必须符合美国的规定,并且计划在美停留90天以内。   C-1签证是一种过境签证,持该签证的旅客经由美国转赴其他国家。C-1签证不是一般的签证,持有人绝不可在美国工作。   D-1签证发给飞机机员和船员等。D-1签证持有人在美国不可工作或改变身份,在美只能停留29天。   E签证是在美外资公司的重要签证项目。E签证事实上是一种没有限期的签证。持有人第一次可获5年的签证,以后延期也很容易申请。E签证持有人每入境美国一次即可获得1年的停留时间,所以他们有可能永远不必再申请签证。   E-1签证发给在自己国家和美国之间从事实质贸易的公司和个人。   E-2签证则发给在美国的企业中投下相当资本的外国人。E签证只发给与美国订有贸易和投资协定国家的国民。   F-1学生签证发给来美国在获认可的学术性学校读书的外国学生。F-1签证持有人通常在读书期间是不准工作的。F-1学生毕业后可由就读学校的外国学生顾问推荐申请工作实习。工作实习不能超过12个月。F-1学生在毕业前也有6个月的工作实习机会,不过不管是在毕业前或毕业后实习,全部工作实习时间只有12个月。"麦当劳法律"是在麦当劳速食店游说之下通过的法案,该法允许美国公司雇用外国学生每周工作20小时,不过先决条件是他们必须曾经公开招募美国人工作,并且在60天内找不到适当的美国人或任该工作。学生毕业后仍可继续持F-1签证的好处是,雇主可以立即雇用外国学生工作,不须经过移民局的申请手续。不过,学生就任的工作有限制,一定要与他们的主修科目有关。    G签证发给在联合国之类国际组织工作的职员。G签证持有人不可在他们组织之外的地方工作,除非经过移民局的许可。   H-1a签证发给来美担任短期注册护士的外国人。   H-1b签证发给专业人才和具有特殊才能的外国人。H-1b签证的申请必须经过劳工部的批准,再向移民局递表。雇主必须根据递表时期所获得的最详实资料,付给外国雇员比该职位所应得到的酬劳更高或是相当的酬劳。H-1b签证的时限包括延期在内,不能超过6年。1990年移民法规定每年获得H-1b签证的外国人不能超过六万五千人。   H-2a签证发给从事短期或季节工作的农工。这些人必须在自己国家拥有住所,而且不拟放弃这个住所。H-2b签证发给在美国从事其他临时性服务或劳力工作的技术或非技术工人。雇主必须在找不到适当的美国公民或合法永久居民担任这些工作的情形下,才能雇用外国人。   H-3签证为在美接受训练,并且不从事任何生产性工作的外国人所持有。这种训练计划必须在课堂型态的环境中进行,或是在职训练,或是学习,或是观察。申请者可以考虑自己的背景、学位和薪水等因素决定是否利用H-3签证来美。   H-4签证是由H签证衍生而来的签证,发给H签证持有人的配偶和未婚未成子女。H-4签证持有人不可在美工作。如果他们想在美国工作,他们可以转换成H-1之类的工作签证。非移民签证持有人很可能携眷来美。   持H-4签证随父母来美的孩子,如果是在移民局认可的学校就读,他们把身份转为F-1可能更为有利。因为他们可在毕业后享受在美工作达12个月的权利。H-4签证持有人不转为F-1也可在美上大学。   I签证发给国际新闻媒体的新闻从业人员,尤其是驻外记者及特派员。   J签证发给参加美国新闻总署认或计划的交换访问者。在许多情形下,他们在完成交换计划后必须返国2年才能申请其他的非移民签证或是永久居留权。   K签证发给美国公民的未婚夫(妻),后者必须在90天内与美国公民结婚并申请永久居留权。    L-1签证发给经常来往于美国和国外的跨国企业内的经理或主管员工。这是在美国的外资公司极重要的一种签证,因为它让持有人来往于母公司和子公司,合资企业和关系企业之间。   H、L和E签证项目之间会有相当程度的重叠,这些都是跨国企业员工最常使用的签证。   外国人最好选择阻力最少,又最适合他们工作情况签证项目提出申请。因此,一名外国人如果是在外国公司任经理或主管,过去3年中有1年受聘于该家公司,他(她)应该申请L-1签证,而非H-1b签证。因为H-1b签证须经过劳工部的批准,L-1签证则不需要。申请L-1签证也可节省很多时间,因为他(她)在向移民局递表前不须先向劳工部申请劳工证。    另外,如果这家外国公司与美国公司之间的关系很复杂的话,申请H-1签证可能较易过关。无论如何,选用何种签证要视情况而定。   H和L签证的许多好处之一是,他们可以适用于全美国。所以这名外国人如果是在美国不同地方为同一雇主工作,他(她)可不必重新申请签证。   有两种人有资格申请L签证。一种是在跨国企业中担任主管或经理的外国人,另外是该企业中拥有专门知识的人。每一种人在申请来美工作前的3年中必须在该公司有1年的工作经验。经理或主管在美停留的时间累积可以达到7年,拥有专门知识的雇员可以停留到5年。还有,如果一名外国人原来是以专门知识人才的身份持L-1签证来美,后来转任管理职位,他(她)停留美国的时间可以增加为7年。   M签证发给在美国的一所由司法部长批准认可的非学术性学校或职业学校作全时学习的学生。这名学生在美只是暂时性的,而且不能从事其他活动。M签证持有人必须维持在自己国家的住所,并且无意久居美国。M签证持有人可以携带配偶和孩子来美。   O签证发给在科学、艺术、教育、商业或运动方面有卓越才能,享有国内或国际声誉,以及在电影、电视制作方面有杰出或成就的个人、他们的家属和随他们来美的人员。O签证持有人不受制于返国居住的规定,所以他们不必证明他们无意放弃在自己国家的居所。   P签证发给具有国际水准的运动员,不管是个人或是运动队伍的一员,或是在具有国际水准的演艺团体中表演的一员。这名艺人必须在该演艺团体中至少作了1年表演,并且与该团体关系密切,不可分离。如果这个演艺团体只在国内享有知名度和水准,司法部长可视实际情形,豁免其具有国际声誉的要求。有关方面在核发P签证前必须先与在运动或演艺娱乐方面有专门知识的劳工组织研究磋商。   Q签证发给短期(不超过15个月)来美参加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的外国人。这项由司法部长指定的国际文化交流计划,目的是提供这名外国人实习、工作的机会,并让美国人认识这名外国人自己国家的历史、文化和传统。这名外国人的酬劳将与美国工作人员一样,工作环境也相同。   国际文化交流计划必须符合下面三个条件:第一,文化交流须在学校、博物馆、商业机构或其他美国民众可以接触到交流计划中外国文化特质的地方进行。第二,Q签证持有人的工作或训练必须以文化成份为主要内容。第三,Q签证持有人的工作或训练不可脱离文化成份的范畴。   R签证发给在申请来美之前的2年,曾是某一宗教派的成员,而且这个宗教教派在美国确实拥有非营利宗教组织的个人及其配偶、孩子。R签证持有人在美停留时间不得超过5年。这些人包括:1)传教士;2)专业宗教工作者和神职人员;3)其他为非营利宗教组织或免税宗教组织工作的宗教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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