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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SEVIS系统?
美国移民局於2002年5月16日在美国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了「学生及交换访 问人员资讯系统」(SEVIS) 执行细则草案(Proposed Rule),虽然尚未定案,但因主要系 依据近年各种法规拟定,且7月1日起已开始配合SEVIS第二阶段(自愿阶段)试行,因而预期未来变动不会太大。兹摘述其重点如下:
一、 全面改用SEVIS新表格时间
外国学生使用的I-20 及 交换学生或学者使用的DS-2019 (前称为IAP-66),将使用电子方
式制作、传送、核发。在SEVIP全面启用後(对F及M签证者执行的日期是2003年1月30日;
至於J签证者的施行日期,将有待国务院进一步决定),如果持用不是SEVIS系统制作出的
I-20及DS-2019者,都将不得入境、转换或更改身份。SEVIS主要实施对象是新入学的学生
;惟如旧生如需要重新核发I-20,那麽学校就必须将旧生资料输入SEVIS系统。
二、 一人一编号
外国学生可能会同时申请几个学校,并取得数分I-20。此等学生必须在向使领馆申请签证
之时,作出入学那所学校的决定。当该名学生入境美国之时,必须向移民官出示已决定入
学学校的 I-20,移民官将把该份 I-20上的号码(SEVIS ID Number)登录在电脑上,并盖
章後,将I-20还给学生收执SEVIS将会自动追踪在系统内该名学生所有的I-20纪录,并取
消其馀未用的 I-20,而这个I-20号码将跟着学生的所有纪录,即成为个人独有的编号,
不会改变。DSO在I-20发出後,任何时间皆可加以注销。
三、 改变身份
学校核准改变全时学生身份的期限如下:F-1最长是一学期、或学季,不包括暑期班;M-1
最长是五个月。而除非学生犯有重病或其它健康问题,学校不得允许外国学生办理休学。
更改为半时学生及休学者,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全时学生身份,则必须离开美国或者
另外取得合适的非移民身份。
四、 减少修习学分
学生因下列特殊状况得减修学分:
1. 因语言能力、阅读能力及不熟悉美国式教学方法、选修不合其程度之课程等因素
发生课业困难,DSO得准许其减修学分。学生需在下一学期回复全时修课,才能维持学生
身份。
2. 因生病或医疗理由,并提出合格医师证明,DSO可准其减修。依此理由减修最多
不得超过一年。
3. 学生在完成课业最後一学期,不必加选课程,以满足全时需求。
4. 除因生病或医疗理由,学生仍须修习部分学分。凡未经DSO批准即减修至全时以
下,视同失去学生身份。
5. DSO在核准学生减修学分,和学生回复全时修课廿一天内,均需向SEVIS报告。
6. 凡未能在期限内回复全时学生身份者,则需离开美国,或者申请更适合的非移民
身份。
五、转学规定
1. F-1学生如转换学校(如转读其他同级学校,或学士毕业转读原校或别所学校硕
士课程),新学校必须负责确认该名学生是否保持合法身份(status),及资格是否符合规
定。
2. 学生必须报告原学校其转学的意图,及新学校校名。原校DSO将其资料更新为「
转出」(transfer out),并注明所转往之校名,及指出释出日期(Release Day,通常
为学期结束日或预定转入日)。
3. 学生需通知新学校前往注册意图,在接近释出日,新学校可以开始进入SEVIS内
接触学生资料,但只能在释出日之後填发I-20,开始负责此学生之纪录。
4. 学生须在I-20注明的课程开始日期15日内报到。学校(DSO)取得学生现址,证
实学生已完成转学。转学程序在学校通知SEVIS以後才算完成。
5. M-1学生必须在其身份有效情况下,才能申请转学。
六、课程实习训练(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CPT)
1. 课程实习训练是指与正式课业密不可分的工作中学习课程(work/ study
program)、见习(internship)、或实习课。
2. 外国学生申请课程实习训练,也一律利用SEVIS系统作业,经学校DSO核可後,把
含有业已核准字样及核准日期的I-20印出,签字後交给学生,由学生交给雇主,才可开始
工作。之前规定申请许可须递送I-538表格及七十元收费规定均予取消。
七、选择性实习训练(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简称OPT)
1. 以前,F-1学生至迟必须在学业结束後60天内,提出与其主修领域相关的OPT申请,
且实习应在课业完成後14个月内完成。由於在开始工作前,尚需等到接获I-766工作许可
文件(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才能开始工作,因此学生如等到60天
期限即将届满才提出申请,则能否在12个月内完成实习将有疑问。因此,新规定要求F-1
学生在学业结束前就提出申请,确使自己能及时收到工作许可文件,有成分时间达成其实
习目的。
2. F-1选择性实习训练,需由DSO推荐,并经移民局核准。由学校(DSO)将推荐的注
记输入SEVIS系统,印出新的I-20後,连同学校推荐函及申请工作许可( EAD)的I-765表格
,一起寄给移民局。
3. M-1学生之实习申请,亦须在课业完成前提出,但限於I-20所列课程结束日之前90
天内提出。
4. 改变的部份还包括,申请OPT的学生可能在毕业後,额外有六十天的停留时间,以便
他们等待EDA的核发。OPT最长的许可期限是十二个月。与以前不同的是,不再限制每名学
生只能申请一次的OPT,新的规定是,学生在每个学习阶段结束後,都可以申请一次,例
如学士後一次,硕士後又可以申请一次。至於OPT结束後离美的期限,仍然维持不变,有
六十天的时间给同学们打包行□。
八、变更地址
1. 原先规定F及J签证持有人,如变更居住地址,必须在十天内通知移民局。新的细则
修订为,签证持有人,如变更居住地址及姓名,必须在十天内通知学校(DSO)或负责交
换机构,不需另外通知移民局。学校及负责机构必须在接获通知的廿一天内,完成更新SE
VIS系统资料的动作。
2. 所报地址需为真实的居住所在(actual physical location),不可使用邮政信箱
或DSO在校地址。J学生亦同。
3. 未在十天内向DSO报告者,需在十天内填移民局AR-11表,寄到移民局。
九、提前来美
1. F, J 及 M签证持有人及眷属目前可以在学校开始前60天进入美国的规定,将修正
为仅能在入学前30天抵达美国。
2. 外籍学生顾问协会(NAFSA)提出建议,认为30天限制并不合理,学生要提前到校参加
新生讲习(有些要在开学前好几周举行)、开始研究计画、寻找住处(携眷者尤其困难)
。有些人会因而考虑先持B签证,表明有意在美求学,再改学生签证,徒增行政负担,该
会建议恢复为60天。
十、眷属就学等相关规定
1. 有关F-1, M-1眷属部份,所有的眷属各自取得一份I-20。每个人都有一个独立的编
号。其中除F-1学生主表资料外,也列出眷属身份、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国别、与学生
关系等。由於眷属国籍、地址、性别可能与F-1不同,故需个别填列。新规定将限制持F-2
及M-2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就读全时课程,他们只能就读职业或者是休闲课程
2. 为避免原应为F-1者变为F-2身份,故配偶及成年子女有意进入全时课程,必须更改
为F-1。
3. 至於持F-2及 M-2的未成年子女(指K至12年级),因为相关法律限制外国人持F-1签
证就读中、小学,但如限制该等子女接受教育,将不合理,因此该等子女将可用F-2或M-2
身份就读公立中、小学。
十一、离美限期
1. 学生完成课业或实习後,F-1过去有60天的特许时间可以准备离美(M-1,
J-1只有30天),且可以申请第二个60天,新法明确规定只有60天,且需在课程完成前即
提出申请。停留超过许可期限,将被驱逐出境,故维持合法身份极为重要。
2. 依草案规定,未能维持学生身份者,并无缓冲冲馀地。例如中途退学者、未全时就
读者,或因任何理由失去身份者,连打包行李、安排机票的时间都没有。
3. 全美外籍学生顾问协会已建议给予有合法理由者(如亲人亡故、发生未可预见经济
灾难、认定课程不合学生需要等),给予30天缓冲。
十二、延长学生身份
1. 在I-20所列课程结束日前,任何时间都可以申请延长学生身份(过去规定只能在课
程结束前30日内提出延长)。
2. 旧规定DSO有权在其依估计完成学业所需时间之外,多给一年缓冲期(Grace
Period)。新规定只能依完成课业合理需要核准延长期限,届期如还有需要再依规核给。D
SO在同意F-1学生延期後,随时更新SEVIS,然後列印出新I-20给F-1学生(须列出新课程
的截止日期)。
3. 就读公立高中的F-1学生,今後将无法由学校给予身份延期。他们在申请F-1签证时
,也要出示偿还学区所有教育费用的证明。这类学生F-1签证期限最长是一年,停留期限
最长也是一年。
4. 高中生如为私校或大专院校接受,则可以I-539向学校所辖的移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延长学生身份。
5. F-1学生基於难以控制的课业或医疗理由,可填I-539申请延期,但延後总时间不
得超过叁年加30天。
6. 学生如未维持合法学生身份(如在本学期未经核可而辍学、或完成课业 後仍留美国
),不具申请延长学生身份资格(特定状况可以恢复)。
十三、恢复学生身份资格
1. 现有规定为维持学术社区之弹性及优待年青人,只要合於入学条件而已失学生身份
(不论多久)的学生可申请恢复学生身份。失去原因包括:课业完成、逾期留美、未经许
可工作或辍学。但此种弹性优待,似乎给他们可违反身份规定而免於罚责。
2. 新法规定F-1、M-1学生应在失去身份五个月内提出申请恢复,否则不合规定。只
有在DSO核可范围内减轻课业负担凡者,或能证明基於无法控制因素(包括受伤、生病;
学校关门;自然灾难,但不包括疏忽、遗忘或故意)未能维持学生身份者,才能申请恢复
。
3. F-1学生因故暂时离开美国,五个月内可以申请恢复学生身份,以继续学习课程,
而已失去学生身分而仍留在美国者规定者则不能比照办理。
4.
恢复学生身份与转学及暂时减轻课业(身份仍合法)不同,因转学或减修业经DSO核可,
恢复规定是针对已失身份而有意继续学习者。
5. F-1、M-1学生不符合恢复身份者,不得留美。除非有其他合法移民身份(他仍有
权在国外领事馆申请新的非移民学生签证,以回美学习)。移民局强调,恢复申请应经严
格审查,只有少数人可以得到。
6. 申请恢复者,最後上学的学校将印出I-20、I-539邮寄移民局地区主任。通过後由地
区主任寄I-20给学生(并通知学校)。
十四、远距教学或线上课程
1. 由於线上及远距课程,外国学生多数不需亲自来美。因此新规定对F、M签证学生选
修不需实际出席的远距线上课程加以限制。
2. 全时F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一门课(或叁学分)的远距课程。且此课程需有学分
被接受,才能列入全时计算。
3. M或在语言课程、中小学就读的F-1学生,如修习远距课程,将不被视为全时的一
部份。
十五、其他相关规定──观光签证转学生签证
1. 持观光签证入境者,在以访客身份进入美国时,需明确表明有意在美求学。入境移
民局官员会在I-94表上注明此一意图。没有此一注记的访客将不具在美更改为F或M身份者
之资格。
2. 在本规定正式生效後,曾经延期之持观光签证者,亦不得申请改换身份为F或M。但
生效前已经在美的观光签证非移民则不在此限。本规定并非限制其他类别非移民签证持有
人改变身份为F或M。
3. 观光签证 (B2) 身份者,过去自动给六个月停留效期,今後将只给予公平合理的期
限,以完成其访问目的。如无法决定,则会给予30天。如持证人能有理由说明需要超过30
天,移民官会给予合宜的期限。效期过去最多可延长到一年,新法生效後将规定最多只有
六个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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