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华
- 44
- 积分
- 41210
- 经验
- 41210 点
- 威望
- 4275 点
- 金钱
- 14939 ¥
- 魅力
- 10840
|
美国大多数工薪阶层是在私人公司工作,而私人公司雇主与雇员的关系是依据双方自愿的原则来定位的。也就是老板想雇用一名员工他得愿意,而一名员工在一家公司上班不能是被强迫的。按照这个原则,公司老板对是否雇佣或是解聘员工有着生杀大权,也就是说老板解雇员工不需要任何理由。美国每年有20万名员工因一些似乎没有情理的原因遭到解雇,而且还很难寻求公道。美国的法律对劳工的保护基本上是以在就业中不受到歧视为主,这包括种族、宗教、性别、国籍、年龄和残障等,雇主不能因这些因素在招聘或解聘员工时出现不公平行为。如果雇主不存在这样的歧视行为,那么在对待员工上绝对就是爷了。
当然有三种雇员不必受到双方自愿原则的制约,他们的劳工权利可以收到更大程度的保障。第一种雇员是政府公务员,政府公务员的工作权利受宪法第五和第十四条修正案保护,即禁止政府机构任意地解雇雇员,尤其是不能以与工作表现无关的理由解雇雇员。第二种是工会成员,工会是保护雇员权利的最主要的一个组织,除了集体与雇主协议雇员工资、福利等外。加入工会的雇员,他们享有不能被雇主任意解雇的权利,除非经过第三方的仲裁,确定雇员的行为应当受到解雇的处罚。目前美国工薪阶层只有20%的人加入工会,因此绝大多数私人公司的雇员是难以受到保护的。第三种是合同雇员,象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大学的教授、艺术家和球星等。这些人往往是与雇主签定一定年限的工作合约,因此一般轻情况下雇主不会轻易撕毁合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