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新的法律规定:当专利的结果来源于由政府资助的学院研究时,专利的拥有权――一种提供了绝对的权利去生产和出售发明的文件――属于学校,而不是政府。Logos学院的管理者计划出售他们拥有的专利给公司,以便给提高大学本科教学的项目提供资金。 如果下面各项都是真实的,哪一项最强烈是怀疑上面所描述的学院管理者的计划的可行性(出卖专利,募集资金)? 在已经确定专利的拥有权的情况下,出售专利赚钱,:一是专利的具有广泛的使用价值,生产商能够获利;二是这个专利独一无二 题干中特别提到了government-sponsored,说明此专利有些特别的特点,选项应该涉及到此: (A) 有兴趣根据学院拥有的专利发展产品的盈利企业有可能试着想成为正在进行的学院研究项目的绝对赞助者――新概念,企业想成为学院科研的赞助者和学院“出售专利赚钱”无关――和专利本身更无关 (B) 在新的联邦税法下,企业给学院的研究设施的赞助可免税――完全和专利无关 (C) Logos学院的科学研究者很少或没有教学任务,也很少在他们的领域涉及本科教学的计划――和专利无关 (D) 由政府资助的、在Logos学院进行的科学研究、其中大部分研究过程都是复制其他几个盈利公司已经完成了研究过程―― 意思是说在学校获得这些研究结果的专利权之前,盈利企业已经完成了这些专利发明中大部分的研究――也就是说:得出这个专利结果的过程已经不是秘密了,成为了公开的使用的技术――专利没有了独特性,学校出售,企业不会购买 ――学校也就达不到募集资金的目的了――削弱 虽然完成这个研究过程的企业只有几个,但是并不表明只有这几个企业知道这个过程。同时:显然不可能每一个企业都要生产同样的产品,购买同样的专利。真正要购买专利的,也就那么一些相关的企业。 (E) Logos学院不可能吸引到企业来资助他们的科研――和已有的专利无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