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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北京博森与GMAC就“GMAT试题侵权”案达成和解 [打印本页]

作者: mengda    时间: 2009-12-16 15:54     标题: 北京博森与GMAC就“GMAT试题侵权”案达成和解

来源:《搜狐》
博森与美国研究生入学管理委员会(Graduate Management Admission Committee,以下简称GMAC)就“GMAT试题侵权”一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已达成和解。另据主审法官表示,这是自1992年中国加入《伯尔尼公约》以来,中美之间众多知识产权纠纷中原被告双方未进入正式诉讼程序即达成和解的首个案例。
  一方是美国享誉全球的考试主管机构,另一方是中国名不见经传的培训机构,按常理来说,本应站在“你考试、我培训”这一利益链条上下游的双方因何而起知识产权官司,最终却又因何而和?此事还得从当事人双方说起。和解双方对于中国普通公众来说,GMAC可能是一个很陌生的英文字母组合,但是一说起由他所主办的GMAT考试,却会影响到全球所有想进全球顶尖商学院读MBA和其他商科硕士项目的申请者。
  截至09年,GMAT考试已被全球1500所商学院和1800个工商管理学习项目采用为入学考试,这几其中不仅有哈佛、沃顿、斯坦福、瑞士IMD、法国INSEAD、英国LBS、LSE、牛津、剑桥等欧美顶级商学院,也有中欧、长江、北大国际等今年来享誉盛名的国内著名商学院,甚至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这些体制内商学院也相继宣布针对GMAT高分考生的特别奖学金项目。也就是说,对于包括哈佛、沃顿、斯坦福在内的全球超过1500多所商学院和1800个MBA和其他商科学习项目来说,GMAC更像是他们的守护人;而对于有志于申请全球顶级商学院MBA和其他商科学习项目的几十万考生来说,GMAT成绩已成为全球各大商学院(包括中国的中欧、长江、北大国际等独立商学院)MBA项目评估申请人是否具备在工商管理方面继续深造学习资格的主要标准,参加GMAC所主管的GMAT考试并获取700+的高分,就相当于拿到了全球顶级商学院的“金色敲门砖”。并且,GMAT分数的高低还直接决定着申请者获取奖学金额度的高低。而GMAC与博森交叉的原点正是GMAT考试。
  作为一家专注于GMAT、托福、SAT、LSAT等出国语言考试培训的后起之秀,08年之前,博森的名字几乎没有在具有公众影响力的媒体上出现过,更不像他的老对手新东方那样为公众所熟知。即使在出国考试培训圈内,博森的知名度也远不如博森的创始人、原新东方GMAT/LSAT开山讲师管卫东的声名来的响亮。09年博森逐步在广大GMAT考生中声名鹊起的原因是05-07年经由博森培训后获得GMAT700+的高分考生,逐步留学到美国各大顶级商学院,据一项留美商科研究生调查显示,每年全美前20名商学院只录取约200多名中国MBA学生,但是按照GMAC公布的官方数据显示,08年中国有11287人/次参加GMAT考试,按照博森提供的数据显示,08年有70多名博森GMAT学员拿到美国排名前20商学院的OFFER,也就是说在美国顶级商学院就读的每三个中国学生中就有一人出自博森。由于GMAC并没有在中国设办事处,也没有代理机构,所以在中国并不知名的博森,却因为这些在美国名校就读的中国高分考生引起了GMAC的注意:他们将自己GMAT考试时的考题进行回忆并在网络上将所有套题以他们的老师管卫东的名字简称“GWD”进行分享,进而被各大门户网络、备考论坛上的GMAT考生奉为“秘籍”、“真题”而疯狂流传,而GMAC正是依“GWD”这三个字母在网络上搜到了管卫东这个始作俑者,进而找到了博森这个中国GMAT培训界的“隐形大户”。
  和解背后因为GMAT考试的高含金量,GMAC规定全球统一的考试报名费高达250美元,折合人民币为2025元。由于该项考试规定考生可多次重复考试,且GMAC按照考生多次考试中的最高分数向考生申请的商学院发送成绩单,但是考试报名费也按照报名次数重复收取。因此,参加GMAT考试的成本负担绝对不小,尤其是对于为了获取理想分数而多次重复参加考试的中国考生来说所需承担的考试费用更为高昂。还是以2008年中国(不包括港、澳、台)共有11287人/次参加此项考试来计算,GMAC每年仅从中国获取的考试费收入就高达上千万元,而这还不包括延迟考试申请费、考试资料费等其他收入。受全球金融危机的影响,全球申请商学院的人数呈现爆发式增长,与07年相比08年的中国考生总考次增长率达到了超记录的47%。对于GMAC来说,中国实实在在是个大市场。尤其是中国这个全球报考人数增长最快、重复参加考试考生人数最多的市场,GMAC一直予以重点关注。
  七年前,ETS(美国教育考试服务中心)曾联手GMAC与新东方第一次过招,以新东方“未经同意,大量复制、出版和发行自己享有著作权和商标权的GMAT、TOEFL、GRE考试试题”、侵犯了其著作权和商标权为由,将新东方告上了中国的法庭。新东方最终赔偿ETS和GMAC经济损失及诉讼支出总计人民币374万元。作为新东方GMAT、LSAT培训的创始人及开山讲师,管卫东7年前曾见证了新东方与GMAC的恩恩怨怨。七年之后,事过境迁。在美国,GMAT考试的出题机构由GMAC从ETS手中取回,转交给了ACT,在中国,当年新东方GMAT的开山讲师管卫东自立门户,并将GMAT培训模式由单一的面授课复合成FMA教学体系,培训费远超新东方3000元左右的定价,高达6800元/人。也正是由于GMAC允许考生多次重复考试这一策略,且GMAT是按照一个时间段采用同一种题库的方法,成为原被告双方诉讼过程中唯一的争议点:GMAC据此认为正是因为“GWD”套题的流传造就了博森培训的高分传奇;博森则坚持认为“GWD”流传已经是一种网络上的群体行为,每一个考生都可以很方便地从相关网站上获取GWD套题的内容用于自己的考前培训,但获取700+高分的考生比例还是只有7%左右,并没有绝对变化。所以博森独特的FMA教学体系才是帮助考生获取高分的利器:GMAT作为商学院的入学考试,与其他美国通行的研究生类考试GRE不同,GMAT更确切的是一种商业思维考试,把考生放到一种接近于真实的商业决策思维情景下进行选择的测试。而博森的FMA教学体系通过短短四天的面授帮助考生快速建立起能够理解GMAT考试的总纲性思维体系。进而推荐考生采用大量的“远程模考”题进行模拟机考,同时安排管卫东、英吉这两位业内名师每周固定的时间给考生们就考试难点进行即时答疑,所以博森坚持自己胜在教育思维,胜在培训模式。由于这一教学体系帮助考生大大缩短了备考的时间和减少了考试的次数。因此也影响到GMAC从GMAT上获取重复考试收费的利益才是起诉博森的核心诉因。在GMAC致法院的厚达2米的起诉材料上,所有在网上流传的GMAT考题被通称为“GWD”的同时,参与分享GMAT考试内容和解题思路的考生同时也都被称为“GWDers”。
  起诉书指向的核心内容正是“GWD”套题内容侵权和“GWDers”行为侵权。最终,这一次诉讼,作为GMAT考试的版权人GMAC不仅越过了GMAT考试代理人ACT,更没有指向新东方,而是将矛头直指博森,其重视程度可见一斑。与03年ETS起诉新东方一案当事人双方口水大战的一幕相比,本案更具戏剧性的一幕是,作为被告的博森高层在法院首次聆讯时就痛快承认了侵权责任,但表示侵权更是出于无奈,原因是当时即使现在在中国境内也没有直接获取GMAT备考资料的官方渠道,广大考生进行考题回忆并作为课堂资料确实是出于无奈,并一再诚恳表达愿意和解,这一立场几乎引起其诉讼代理人的错愕和严谨建言,更出乎原告意料,被告尊重知识产权、知错认错的诚意成为这起跨国知识产权纠纷达成和解的直接原因。和解之后
  GMAC起诉博森侵权的证据便是“GWD”套题。博森高层表示,“所谓‘非法’获取试题是不得已而为之。”现在博森积极正与GMAC沟通,希望从GMAC获得法理上的备考资料版权授权,逐步打通中国培训机构与GMAC的官方沟通渠道。因此博森在现场呼吁,既然中国有成千上万的GMAT考生,也希望GMAC能够理解中美之间对于考试和考试培训的文化差异的认识。“琢磨考题”是中国这个考试大国惯常的做法。在中国,只要有考试,就会有随之附生的考试培训,而培训的形式就是以做真题、模拟题为基础。比如,高考刚结束,次日就会有考题公布在各大网站。老师也会把历年的高考题目整理出来给下一年的高考生做一遍,但中国从未出现过哪个培训机构被高考命题者起诉的先例。希望这次诉讼将成为美国考试与中国培训之间“不打不成交”的一个先例。博森已经按照GMAC针对广大考生采用GMAT考试官方资料的呼吁和声明放到博森网站上。同时也在此呼吁各大门户网站和考试论坛不要转载GWD套题,共同尊重知识产权,营造采用正式版权进行考试培训的法理环境。博森也请全国所有博森学员放心,博森将一如既往地保证培训质量,博森早就已经从简单分析GMAT试题内容与答题套路及技巧培训中跳出来,更多的是从GMAT考试宗旨出发,帮助考生理解美国商学院需要学生应有的商科思维出发,依靠商科思维原理与情商角度出发获取高分。正是由于博森的GMAT培训课程已经形成了契合GMAC考试理念的思维体系,所以博森也建议广大考生尽量追随GMAC最新的第12版官方指南复习备考,而不要采信网络流传的无序“G经”。另外,博森也正式向GMAC表达了不仅仅能帮助GMAC推广成熟的考试产品,也能在技术层面向GMAC提出意见和建议,更有能力自己研发新的教材和授课模式,共同做大中国GMAT考试与培训的蛋糕。
  最后,管卫东老师表示:“经过这起官司,我们希望中国研究生出国考试培训的混沌时代结束了,一个新时代开始了。我们十分尊重法院的调解,并十分愿意将GMAT培训纳入知识产权界定的框架之内,博森也会循着既有的道路继续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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