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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是SEVIS系统?

美国移民局於2002年5月16日在美国联邦公报(Federal Register)上,公布了「学生及交换访 问人员资讯系统」(SEVIS) 执行细则草案(Proposed Rule),虽然尚未定案,但因主要系 依据近年各种法规拟定,且7月1日起已开始配合SEVIS第二阶段(自愿阶段)试行,因而预期未来变动不会太大。兹摘述其重点如下:  

一、  全面改用SEVIS新表格时间  

外国学生使用的I-20 及 交换学生或学者使用的DS-2019 (前称为IAP-66),将使用电子方
式制作、传送、核发。在SEVIP全面启用後(对F及M签证者执行的日期是2003年1月30日;
至於J签证者的施行日期,将有待国务院进一步决定),如果持用不是SEVIS系统制作出的
I-20及DS-2019者,都将不得入境、转换或更改身份。SEVIS主要实施对象是新入学的学生
;惟如旧生如需要重新核发I-20,那麽学校就必须将旧生资料输入SEVIS系统。  

二、  一人一编号  

外国学生可能会同时申请几个学校,并取得数分I-20。此等学生必须在向使领馆申请签证
之时,作出入学那所学校的决定。当该名学生入境美国之时,必须向移民官出示已决定入
学学校的 I-20,移民官将把该份 I-20上的号码(SEVIS ID Number)登录在电脑上,并盖
章後,将I-20还给学生收执SEVIS将会自动追踪在系统内该名学生所有的I-20纪录,并取
消其馀未用的 I-20,而这个I-20号码将跟着学生的所有纪录,即成为个人独有的编号,
不会改变。DSO在I-20发出後,任何时间皆可加以注销。  

三、  改变身份  

学校核准改变全时学生身份的期限如下:F-1最长是一学期、或学季,不包括暑期班;M-1
最长是五个月。而除非学生犯有重病或其它健康问题,学校不得允许外国学生办理休学。
更改为半时学生及休学者,如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恢复全时学生身份,则必须离开美国或者
另外取得合适的非移民身份。  

四、  减少修习学分  

学生因下列特殊状况得减修学分:  

1.      因语言能力、阅读能力及不熟悉美国式教学方法、选修不合其程度之课程等因素
发生课业困难,DSO得准许其减修学分。学生需在下一学期回复全时修课,才能维持学生
身份。  

2.      因生病或医疗理由,并提出合格医师证明,DSO可准其减修。依此理由减修最多
不得超过一年。  

3.      学生在完成课业最後一学期,不必加选课程,以满足全时需求。  

4.      除因生病或医疗理由,学生仍须修习部分学分。凡未经DSO批准即减修至全时以
下,视同失去学生身份。  

5.      DSO在核准学生减修学分,和学生回复全时修课廿一天内,均需向SEVIS报告。  

6.      凡未能在期限内回复全时学生身份者,则需离开美国,或者申请更适合的非移民
身份。  

五、转学规定  

1.      F-1学生如转换学校(如转读其他同级学校,或学士毕业转读原校或别所学校硕
士课程),新学校必须负责确认该名学生是否保持合法身份(status),及资格是否符合规
定。  

2.      学生必须报告原学校其转学的意图,及新学校校名。原校DSO将其资料更新为「
转出」(transfer out),并注明所转往之校名,及指出释出日期(Release Day,通常
为学期结束日或预定转入日)。  

3.      学生需通知新学校前往注册意图,在接近释出日,新学校可以开始进入SEVIS内
接触学生资料,但只能在释出日之後填发I-20,开始负责此学生之纪录。  

4.      学生须在I-20注明的课程开始日期15日内报到。学校(DSO)取得学生现址,证
实学生已完成转学。转学程序在学校通知SEVIS以後才算完成。  

5.      M-1学生必须在其身份有效情况下,才能申请转学。  

六、课程实习训练(Curricular Practical Training,CPT)  

1.       课程实习训练是指与正式课业密不可分的工作中学习课程(work/ study
program)、见习(internship)、或实习课。  

2.      外国学生申请课程实习训练,也一律利用SEVIS系统作业,经学校DSO核可後,把
含有业已核准字样及核准日期的I-20印出,签字後交给学生,由学生交给雇主,才可开始
工作。之前规定申请许可须递送I-538表格及七十元收费规定均予取消。  

七、选择性实习训练(Optional practical training,简称OPT)

1.   以前,F-1学生至迟必须在学业结束後60天内,提出与其主修领域相关的OPT申请,
且实习应在课业完成後14个月内完成。由於在开始工作前,尚需等到接获I-766工作许可
文件(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 EAD)才能开始工作,因此学生如等到60天
期限即将届满才提出申请,则能否在12个月内完成实习将有疑问。因此,新规定要求F-1
学生在学业结束前就提出申请,确使自己能及时收到工作许可文件,有成分时间达成其实
习目的。  

2.     F-1选择性实习训练,需由DSO推荐,并经移民局核准。由学校(DSO)将推荐的注
记输入SEVIS系统,印出新的I-20後,连同学校推荐函及申请工作许可( EAD)的I-765表格
,一起寄给移民局。  

3.    M-1学生之实习申请,亦须在课业完成前提出,但限於I-20所列课程结束日之前90
天内提出。  

4.   改变的部份还包括,申请OPT的学生可能在毕业後,额外有六十天的停留时间,以便
他们等待EDA的核发。OPT最长的许可期限是十二个月。与以前不同的是,不再限制每名学
生只能申请一次的OPT,新的规定是,学生在每个学习阶段结束後,都可以申请一次,例
如学士後一次,硕士後又可以申请一次。至於OPT结束後离美的期限,仍然维持不变,有
六十天的时间给同学们打包行□。  

八、变更地址  

1.   原先规定F及J签证持有人,如变更居住地址,必须在十天内通知移民局。新的细则
修订为,签证持有人,如变更居住地址及姓名,必须在十天内通知学校(DSO)或负责交
换机构,不需另外通知移民局。学校及负责机构必须在接获通知的廿一天内,完成更新SE
VIS系统资料的动作。  

2.   所报地址需为真实的居住所在(actual physical location),不可使用邮政信箱
或DSO在校地址。J学生亦同。  

3.     未在十天内向DSO报告者,需在十天内填移民局AR-11表,寄到移民局。  

九、提前来美  

1.     F, J 及 M签证持有人及眷属目前可以在学校开始前60天进入美国的规定,将修正
为仅能在入学前30天抵达美国。  

2.   外籍学生顾问协会(NAFSA)提出建议,认为30天限制并不合理,学生要提前到校参加
新生讲习(有些要在开学前好几周举行)、开始研究计画、寻找住处(携眷者尤其困难)
。有些人会因而考虑先持B签证,表明有意在美求学,再改学生签证,徒增行政负担,该
会建议恢复为60天。  

十、眷属就学等相关规定  

1.   有关F-1, M-1眷属部份,所有的眷属各自取得一份I-20。每个人都有一个独立的编
号。其中除F-1学生主表资料外,也列出眷属身份、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国别、与学生
关系等。由於眷属国籍、地址、性别可能与F-1不同,故需个别填列。新规定将限制持F-2
及M-2的配偶及成年子女就读全时课程,他们只能就读职业或者是休闲课程  

2.   为避免原应为F-1者变为F-2身份,故配偶及成年子女有意进入全时课程,必须更改
为F-1。  

3.   至於持F-2及 M-2的未成年子女(指K至12年级),因为相关法律限制外国人持F-1签
证就读中、小学,但如限制该等子女接受教育,将不合理,因此该等子女将可用F-2或M-2
身份就读公立中、小学。  

十一、离美限期  

1.   学生完成课业或实习後,F-1过去有60天的特许时间可以准备离美(M-1,
J-1只有30天),且可以申请第二个60天,新法明确规定只有60天,且需在课程完成前即
提出申请。停留超过许可期限,将被驱逐出境,故维持合法身份极为重要。  

2.   依草案规定,未能维持学生身份者,并无缓冲冲馀地。例如中途退学者、未全时就
读者,或因任何理由失去身份者,连打包行李、安排机票的时间都没有。  

3.   全美外籍学生顾问协会已建议给予有合法理由者(如亲人亡故、发生未可预见经济
灾难、认定课程不合学生需要等),给予30天缓冲。  

十二、延长学生身份  

1.   在I-20所列课程结束日前,任何时间都可以申请延长学生身份(过去规定只能在课
程结束前30日内提出延长)。  

2.   旧规定DSO有权在其依估计完成学业所需时间之外,多给一年缓冲期(Grace
Period)。新规定只能依完成课业合理需要核准延长期限,届期如还有需要再依规核给。D
SO在同意F-1学生延期後,随时更新SEVIS,然後列印出新I-20给F-1学生(须列出新课程
的截止日期)。  

3.   就读公立高中的F-1学生,今後将无法由学校给予身份延期。他们在申请F-1签证时
,也要出示偿还学区所有教育费用的证明。这类学生F-1签证期限最长是一年,停留期限
最长也是一年。  

4.   高中生如为私校或大专院校接受,则可以I-539向学校所辖的移民局办公室提出申请
延长学生身份。  

5.     F-1学生基於难以控制的课业或医疗理由,可填I-539申请延期,但延後总时间不
得超过叁年加30天。  

6.   学生如未维持合法学生身份(如在本学期未经核可而辍学、或完成课业 後仍留美国
),不具申请延长学生身份资格(特定状况可以恢复)。  

十三、恢复学生身份资格  

1.   现有规定为维持学术社区之弹性及优待年青人,只要合於入学条件而已失学生身份
(不论多久)的学生可申请恢复学生身份。失去原因包括:课业完成、逾期留美、未经许
可工作或辍学。但此种弹性优待,似乎给他们可违反身份规定而免於罚责。  

2.     新法规定F-1、M-1学生应在失去身份五个月内提出申请恢复,否则不合规定。只
有在DSO核可范围内减轻课业负担凡者,或能证明基於无法控制因素(包括受伤、生病;
学校关门;自然灾难,但不包括疏忽、遗忘或故意)未能维持学生身份者,才能申请恢复
。  

3.     F-1学生因故暂时离开美国,五个月内可以申请恢复学生身份,以继续学习课程,
而已失去学生身分而仍留在美国者规定者则不能比照办理。  

4.     
恢复学生身份与转学及暂时减轻课业(身份仍合法)不同,因转学或减修业经DSO核可,
恢复规定是针对已失身份而有意继续学习者。  

5.     F-1、M-1学生不符合恢复身份者,不得留美。除非有其他合法移民身份(他仍有
权在国外领事馆申请新的非移民学生签证,以回美学习)。移民局强调,恢复申请应经严
格审查,只有少数人可以得到。  

6.   申请恢复者,最後上学的学校将印出I-20、I-539邮寄移民局地区主任。通过後由地
区主任寄I-20给学生(并通知学校)。  

十四、远距教学或线上课程  

1.   由於线上及远距课程,外国学生多数不需亲自来美。因此新规定对F、M签证学生选
修不需实际出席的远距线上课程加以限制。  

2.   全时F学生每学期最多只能选修一门课(或叁学分)的远距课程。且此课程需有学分
被接受,才能列入全时计算。  

3.     M或在语言课程、中小学就读的F-1学生,如修习远距课程,将不被视为全时的一
部份。  

十五、其他相关规定──观光签证转学生签证  

1.   持观光签证入境者,在以访客身份进入美国时,需明确表明有意在美求学。入境移
民局官员会在I-94表上注明此一意图。没有此一注记的访客将不具在美更改为F或M身份者
之资格。  

2.   在本规定正式生效後,曾经延期之持观光签证者,亦不得申请改换身份为F或M。但
生效前已经在美的观光签证非移民则不在此限。本规定并非限制其他类别非移民签证持有
人改变身份为F或M。  

3.   观光签证 (B2) 身份者,过去自动给六个月停留效期,今後将只给予公平合理的期
限,以完成其访问目的。如无法决定,则会给予30天。如持证人能有理由说明需要超过30
天,移民官会给予合宜的期限。效期过去最多可延长到一年,新法生效後将规定最多只有
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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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通报目标
SEVIS的直接目标是以电子方式传输I-20及DS-2019(即原供交换访问人员使用之IAP-66),
及相关资料的更新。但整体而言,是企图在维护国家安全的前提下,建立一元化的资讯系
统,从学生申请来美就学开始,就充分掌握其完全背景资料,及时过滤对国家安全有潜在
威胁者,拒绝给予签证。对同意给予签证者,则随时掌握其动态,如有异常,则随时通报
,达到完全的追踪及监控目的。  

二、学校电脑系统与SEVIS之沟通模式  

1.     即时互动模式:如同一般网站,有密码的使用者即可进入SEVIS资料库,输入新资
料或更新资料及列印资料。  

2.     整批上传及下载模式:即系统之间以XML语言整批交换资料,适合学生数量较多之
学校使用,学校可以维持自己的资料库。

由於时间紧迫,负责开发软体之电脑公司EDS,初期只提供即时互动模式,还来不及发展
整批模式,对外籍学生较多之学校极不方便,全美外籍学生顾问协会(NAFSA)对此极为
不满。  

三、学校指定人员  

由於系统资料具有机密性,因此法规分级限定能进入SEVIS资料库之学校人员层级和数量
。每个校区最多可有5个 DSO( Designated School Official 指定学校代表),5个ASO
( Administrative School Official学校行政人员)。DSO之一为 PDO( Principal
Designated Official指定学校代表主任)。

四、实施时间表  

1.      2002年6月以前为试办阶段,由原来参加CIPRIS的学校参与。  

2.      2002年7月1日起为自愿参加阶段,凡被正式认可(Accreditation)并曾经移民
局核准签发F-1或M-1入学许可的学校皆可申请参加。  

3.     2003年1月30日起全面实施。任何学校,一旦加入SEVIS,则须以SEVIS发出所有的
I-20。但现有已注册学生,在全面施行前,除非资料有所变更,否则仍可使用旧表发出I-
20.  

五、SEVIS通报程序  

1.      学校发出SEVIS电子版I-20给学生。  

2.      学校将电子版I-20传至国务院,以便供领务局使用。  

3.    领事馆核发签证。自2001年11月开始,领事馆对下列叁类申请人应送请情治安全单
位加强查核:(A)男性,(B)16-45岁申请人,(C)来自阿富汗、阿尔及利亚、巴林、
埃及、印度尼西亚、伊朗、伊拉克、约旦、科威特、黎巴嫩、利比亚、马来西亚、摩洛哥
、巴基斯坦、沙乌地阿拉伯、索马利亚、苏丹、叙利亚、突尼西亚、阿拉伯联合大公国、
叶门、吉布地、厄立特里亚、阿曼、卡达等国人,另外土耳其及孟加拉据信亦包括在内。
此一查核程序至少需二十个工作天。

4.      移民局海关准予入境。  

5.      移民局通知学校或交换访问机构,学生或交换访问人员已被核准入美。  

6.      学生到校注册入学,或交换访问人员到赞助机构报到。  

7.      不定期通报。  

六、SEVIS通报资料需求  

1.     学校必须建立并维护学生的资料,包括:学生姓名、出生日期及地点、国籍、住
址、身分(全时或部份时间修课)、入境日期及入境地点、入境後30天内是否注册或向学
校报到、入学日期、攻读学位与科系、毕业日期、每学期完成学分、实习(起讫日期)、
终止学习日期及原因等所有有关入学的文件、及一份 I-20的影本等,并随时更新,包括
转学(或变更访问计画)、准予工作、减修学分等,直到学校通报学生不再於该校就读为
止。

2.     注册截止日30天内,未如期到校注册上课之学生,学校须於30天内提出报告。交
换访问计画之规定与此类似。此外学校需在学生本人及眷属更改地址、姓名或修习课程21
天内更新SEVIS资料。其他异常的变动,包括未如期注册、未徵得学校同意前将修习学分
减至全时以下、学校因学生犯罪而给予的惩处、及比I-20上所列的日期提前毕业等,也需
填报。  

3.     凡无法有效维持SEVIS资料正确性或准时更新及报告之学校或机构,将可能被暂时
撤销或终止其签发入学许可或办理交换计画之权利。

七、SEVIS全面施行前的过渡时期  

1.    除非学校向国务院提供接受学生入学的电子文件,否则不核准其F, M或J签证申请
。  

2.    国务院应通知移民局已核准之F及M签证。  

3.    移民局应通知学校、学生已获准入境美国。  

4.    注册截止後卅天内,获准入境之学生如未完成注册手续,学校应通知移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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